贞观十四年,戴州刺史贾崇因为他管辖的部门有人犯了十种罪过,被御史上奏弹劾。唐太宗对侍臣说:“过去唐尧是圣明君王,他的儿子丹朱却很不成才;柳下惠是天下的大贤人,可是他的弟弟盗跖却是一个大盗。圣德贤能这些品质,在父子兄弟之间尚且不能相互影响感染,以达到去恶从善的目的。可以想象,现在朝廷派遣刺史,教化百姓,却要使所有的人都弃恶从善,肯定是不可能的。如果因为下面的人有罪就贬官定罪,恐怕下面的人会相互包庇掩饰,使真正的罪人逃脱法网。各州有犯了十条罪过的人,刺史不应该受到株连,只需让有关部门严加审查,真正肃清奸邪才是。”
贞观十六年,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:“夫作甲者欲其坚,恐人之伤;作箭者欲其锐,恐人不伤。何则?各有司存,利在称职故也。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,每称法网宽于往代,仍恐主狱之司,利在杀人,危人自达,以钓声价。今之所忧,正在此耳。深宜禁止,务在宽平。”
贞观十六年,唐太宗对大理卿孙伏伽说:“做铠甲的人千方百计使铠甲坚固,唯恐被人击伤;造箭的人希望箭头尖锐,唯恐不能将人射伤。为什么呢?他们只是各司其职,都希望自己称职而已。我常常询问司法部门刑罚的轻重情况,他们都说刑罚比前代宽大,但我仍然害怕主管刑罚的部门只知杀人以扩大他们的声威。所以我经常在想,刑法不应太苛刻,应该宽大公平。”
《刑法第三十一》与《赦令第三十二》是一组讨论法治的文章。对于法治,贞观君臣颇有一些可取的观点。如魏徵上疏曰:“夫刑赏之本,在乎劝善而惩恶。刑滥,则小人道长;赏谬,则君子道消。小人之恶不惩,君子之善不劝,而望治安刑措,非所闻也。”张蕴古表上《大宝箴》中讲道:“大明无偏照,至公无私亲,故以一人治天下,不以天下奉一人。”唐太宗对于死刑重罪的判处比较审慎,一再下诏:“凡有死刑,虽令即决,皆须五覆奏。”他认为“理国守法,事须画一”,不能“开侥幸之路”,反对大加株连,使“递相掩蔽,罪人使失”,而各主管部门“各有司存,利在称职”等。
贞观七年,太宗谓侍臣曰:“天下愚人者多,智人者少,智者不肯为恶,愚人好犯宪章。凡赦宥之恩,惟及不轨之辈。古语云:‘小人之幸,君子之不幸。’‘一岁再赦,善人喑哑。’凡‘养稂莠者伤禾稼,惠奸宄者贼良人’。昔‘文王作罚,刑兹无赦’。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:‘吾周旋陈元方、郑康成之间,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,曾不语赦。’故诸葛亮理蜀十年不赦,而蜀大化。梁武帝每年数赦,卒至倾败。夫谋小仁者,大仁之贼。故我有天下以来,绝不放赦。今四海安宁,礼义兴行,非常之恩,弥不可数,将恐愚人常冀侥幸,惟欲犯法,不能改过。”
贞观七年,唐太宗对侍从的大臣们说:“天底下无知的人多,聪明的人少,聪明人不会做坏事,无知的人却屡屡触犯法律。国家赦免宽宥的恩典,都是给那些不轨之徒设立的。古话说:‘小人的幸运,就是君子的不幸。’‘对于国家一年两次赦免宽恕罪人,好人都不想再发表意见了。’凡是‘保养稂莠之类的杂草,就会伤害到田中的禾苗,将恩惠施予奸邪的人就会伤害好人’。从前‘周文王制定刑法,对触犯刑法的一概不予赦免宽宥’。还有蜀先主刘备曾对诸葛亮说:‘我曾和陈元方、郑康成往来,常听到他们讲说治乱之道,他们已经讲得很齐全了,但从来不曾讲到赦宥。’因此诸葛亮治理蜀国,十年不赦,而蜀国大治。梁武帝每年几次赦宥,终于导致倾覆败亡。这种谋求小仁的做法,实际上是对大仁的损害。所以我取得天下以来,决不颁发赦令。如今四海安宁,礼义盛行,特殊的恩典数不胜数。我怕赦宥会使无知的人常存侥幸之心,只想犯法,而不能改正过错。”
贞观十年,太宗谓侍臣曰:“国家法令,惟须简约,不可一罪作数种条。格式既多,官人不能尽记,更生奸诈,若欲出罪即引轻条,若欲入罪即引重条。数变法者,实不益道理,宜令审细,毋使互文。”
贞观十年,唐太宗对侍臣说:“国家的法令,一定要简约,不可以一个罪名定很多种处罚条令。条款太烦琐,官员不能够完全记清楚,反而会生出许多奸诈的事端来。如果要开脱犯人的罪名,有人就会援引从轻的处罚条款;如果要把罪名硬加到别人头上,就会从重处罚。经常更改法令,对国家的治安非常不利。现在,我们应该仔细审定条款,不要使各条款之间互相牵连。”
贞观十一年,太宗谓侍臣曰:“诏令格式,若不常定,则人心多惑,奸诈益生。《周易》称‘涣汗其大号’,言发号施令,若汗出于体,一出而不复也。《书》曰:‘慎乃出令,令出惟行,弗为反。’且汉祖日不暇给,萧何起于小吏,制法之后,犹称画一。今宜详思此义,不可轻出诏令,必须审定,以为永式。”
贞观十一年,唐太宗对侍臣们说:“皇帝诏书的格式,如果不固定,恐怕会使人迷惑而滋生出许多奸诈的行为来。《周易》说‘像出汗一样发号施令’,意思是说皇帝的诏书,像汗水流出身体,一旦发出就不可收回。《尚书》说:‘谨慎地下达命令,命令一出就要坚决执行,不可反悔。’汉高祖时,国家并不富裕,萧何也是由小官起家,可制定出的律令,都整齐划一。如今我们应仔细思考这个问题,不可轻易颁发诏书,格式也一定要小心审定,让它有一个固定的形式。”
长孙皇后遇疾,渐危笃。皇太子启后曰:“医药备尽,今尊体不瘳,请奏赦囚徒并度人入道,冀蒙福佑。”后曰:“死生有命,非人力所加。若修福可延,吾素非为恶者;若行善无效,何福可求?赦者国之大事,佛道者,上每示存异方之教耳,常恐为理体之弊。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?不能依汝言。”
长孙皇后得了重病,日渐危重。太子李承乾很悲伤,对母后说:“现在各种药都用尽了,可是母后病体仍然不见好转,我要奏请父皇大赦天下,并且超度他们,让他们皈依佛道,希望这样做会得到上天的保佑。”长孙皇后说:“死生有命,不是人力可以改变的。常言道,修养身心可以延长寿命,我本来也不是一个作恶的人;可是如果常做善事都没有用,那么求老天保佑还有什么用呢?赦免罪犯是国家的大事,对于佛教和道教,皇上因为它们有许多特异之处而保留它们,可是常常也担心它们会成为政体的祸端。怎么可以因为一个妇人,而乱了天下的大法呢?我不同意你的想法。”
赦令是刑法的补充,唐太宗认为“国家法令,惟须简约,不可一罪作数种条。格式既多,官人不能尽记,更生奸诈,若欲出罪即引轻条,若欲入罪即引重条”,务必注意防止偏差。对于赦令,他认为:“凡养稂莠者伤禾稼,惠奸宄者贼良人。……故诸葛亮理蜀十年不赦,而蜀大化。梁武帝每年数赦,卒至倾败。……故我有天下以来,绝不放赦。”这些都是很有道理的。另外,唐太宗认为:“诏令格式,若不常定,则人心多惑,奸诈益生。”因此,诏令必须力求法治的稳定。